康得新:收到《民事裁定书》,法院驳回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复议申请
久期财经讯,8月26日,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得新”)管理人发布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该案件中,除公司外的14名被告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提出复议申请,公司于2025年8月23日收到高院的(2025)苏民终872号《民事裁定书》。
复议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所)、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公司)、那*立、吕*金、吴*、单*泽、苏*锋、隋*军、肖*、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闫*新因与被申请人胡*玲、杨*嗨、徐*、陈*雯、石*洪、吕*伟、张*良、翁*青、陈*亮、胡*章、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民初1473号《民事裁定书》,向高院申请复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那*立、吕*金、吴*、单*泽、苏*锋、隋*军、肖*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尚未收到判决文件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尚不能判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