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房托资产管理:越秀房产信托基金(00405.HK)以约34.33亿元向关联人士出售越秀金融大厦50%权益
久期财经讯,9月8日,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简称“越秀房产信托基金”,00405.HK)的管理人越秀房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越秀房托资产管理”)发布有关向关连人士出售越秀金融大厦50%权益公告。
转让人(即越秀房产基金的全资特殊目的实体,作为转让人)、外部承让人(即越秀房产基金的关连人士,作为承让人)及内部重组方(即越秀房产基金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作为承让人)就以下事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1)出售事项;及(2)涉及目标公司股权的内部重组。目标公司为该物业(名为「越秀金融大厦」)相关土地使用权及现有所有权的登记合法业主,该物业于2021年由越秀房产基金收购。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各订约方已同意:(1)出售事项应由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作为转让人)将目标公司50%股权转让予外部承让人(作为承让人)的方式落实;及(2)此后,内部重组应由转让人(作为转让人)将目标公司余下的50%股权转让予内部重组方(作为承让人)的方式落实。出售事项及内部重组的完成须待于基金单位持有人特别大会上取得独立基金单位持有人批准需批准的交易事项后方可进行。
外部承让人及内部重组方就出售事项及内部重组项下转让目标公司股权应支付的股份代价应等于:(i)目标公司公平值(基于参考资产净值为人民币3,682,124,000元);(ii)减协定折让(即人民币249,000,000元),惟需进行调整以反映参考资产净值与完成资产净值之间的差额。基于参考资产净值的股份代价为人民币3,433,124,000元。
于出售事项及内部重组完成后,越秀房产基金于目标公司及该物业的实际实益权益将减至49.495%,且目标公司将不再为越秀房产基金的附属公司。由于越秀房产基金将不再通过目标公司对该物业拥有多数所有权及控制权,根据房托基金守则第7.7B条,该物业将被视为越秀房产基金的「少数权益物业」。管理人已申请且证监会已批准(待订立合营协议后作实)该物业被视为房托基金守则第7.7C条项下的「合资格少数权益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