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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中国控股(01233.HK):境外债务重组生效日期为11月28日

作者:陈岳洋 | 查看PDF原文 2025-12-01 09:31

久期财经讯,11月28日,时代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时代中国控股”,01233.HK)发布有关境外债务重组的最新资料 (1) 重组生效日期通知 (2) 强制性可换股债券项下前期自愿转换期开始的公告。

重组生效日期落实

根据该计划第7.2条,本公司欣然宣布,各项重组条件均已达成,重组生效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公告亦根据该计划第8.2条作为重组生效日期之完成通知(定义见该计划)。

(1) 计划代价之分派

诚如说明文件所进一步详述,重组涉及全面解除及免除本公司及现有附属公司债务人于现有债务项下及╱或与现有债务有关的若干负债,以换取根据该计划条款于重组生效日期向计划债权人发行若干金额的新债务工具。

于重组生效日期:

(a) 本公司已发行以下新债务工具作为计划代价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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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本公司已向选择或被重新分配至方案1的相关计划债权人支付金额为 10,004,679美元的前期现金代价,并已配发及发行合共487,067,229股代价股份;及

(c) 适用提前同意费已根据重组支持协议的条款,通过转账至与提早合资格同意债权人持有其合资格限制债务的结算系统证券账户关联的现金账户(除非与资讯代理另有协定)的方式,支付予合资格收取提前同意费的各提早合资格同意债权人(不包括受制裁影响的计划债权人),且适用基本同意费已根据重组支持协议第5条,通过转账至与基本合资格同意债权人持有其合资格限制债务的结算系统证券账户关联的现金账户(除非与资讯代理另有协定)的方式,支付予合资格收取基本同意费的各基本合资格同意债权人(不包括受制裁影响的计划债权人)。

短期票据、中期票据、长期票据、强制性可换股债券I及强制性可换股债券II将于新交所上市。

(2) 强制性可换股债券I及强制性可换股债券II项下自愿转换期开始

于重组生效日期发行强制性可换股债券I及强制性可换股债券II(统称「强制性可换股债券」)后,本公司谨此提醒强制性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在到期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强制性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可根据规管强制性可换股债券I的信託契据(「强制性可换股债券I信託契据」)及规管强制性可换股债券II的信託契据(「强制性可换股债券II信託契据」,连同强制性可换股债券 I信託契据,统称「强制性可换股债券信託契据」)(如适用)所订明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强制性可换股债券转换为股份。强制性可换股债券的到期日已于各强制性可换股债券信託契据中订明,因此预计为二零二七年三月十日。

(3) 股东贷款修订

诚如说明文件进一步详述,岑钊雄先生(主席)的配偶向本公司借出一笔本金总额为70.0百万美元的贷款(「股东贷款」)。于重组生效日期,本公司、主席及主席的配偶已就股东贷款订立修订协议(「股东贷款修订协议」),以令(其中包括)下列事项生效:(A)于参考日期(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后10年期间内不得作出股东贷款项下的付款,及(B)股东贷款的到期日须更改为参考日期后满至少10年的有关日期。股东贷款项下的违约利息于重组生效日期发生时停止累计。根据规管短期票据、中期票据及长期票据的契约中的一项承诺,未经票据持有人同意,不得进一步修订或补充股东贷款修订协议。

(4) 持有期信託

所有剩余计划代价(包括受阻计划代价)及所有剩余同意费须根据本公司的指示,转至持有期受託人指定的现金及╱或证券账户,或另行分配予持有期受託人,持有期受託人将根据持有期信託契据的条款,以信託方式为剩余债权人及受阻计划债权人持有剩余计划代价及剩余同意费。持有期受託人将根据持有期信託契据的条款以信託方式为剩余债权人持有剩余计划代价,直至持有期届满日为止。

截止时间(即计划债权人为于持有期分派日根据该计划条款收取重组代价,而提交所需有效填妥文件的最后截止日期)为香港特区时间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五时正(即重组生效日期后第140个历日(倘该日并非营业日,则为该日之后的下一个营业日))。

持有期分派日(即根据该计划条款可分派信託资产的日期)为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即重组生效日期后第182个历日(或倘该日并非营业日,则为该日之后的下一个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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