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资控股集团子公司:拟调整HNYUZI 5.9 06/20/27同意费
久期财经讯,6月1日,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豫资控股集团”,以下称“担保人”)子公司中原志诚有限公司发布(以下称“发行人”)有关HNYUZI 5.9 06/20/27(ISIN: XS2813134793)同意征求同意费的变更。
同意费变更
根据《同意征求备忘录》中“修订与终止”条款,发行人和担保人保留在任何方面延长、重新启动或修订同意征求备忘录(特别决议条款除外)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同意费相关的任何修订。发行人和担保人特此宣布,自即日起,已修订与同意征求相关的应付同意费。为免疑义,拟议修订及同意征求备忘录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均未作任何更改。
在以下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i)会议达到法定人数且有效召开;(ii)债券持有人在会议上通过特别决议;(iii)资格条件得到满足;(iv)补充信托契约已签署并交付;以及(v)拟议修订生效(统称“同意费条件”),发行人将向每位债券持有人以现金支付每1,000美元债券本金0.1美元的费用("同意费"),,该债券持有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已提交支持会议特别决议的有效电子投票指示,且该指示最迟应在投票截止时间前由信息与统计代理收到; (b) 其持有的债券在会议结束前仍处于冻结状态,且 (c) 并非受制裁限制人士(定义见《同意征求备忘录》)。
在满足所有同意费条件的前提下,同意费最迟将于补充信托契约签署之日(“结算日”)后的30天内支付。若上述任何条件未满足(或发行人或担保人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豁免),发行人及/或担保人无义务支付同意费。
为免疑义,在本通知日期之前已提交(且未撤销)有效电子投票指示、通过清算系统指示登记持有人指定信息与统计代理收到(或其代名人)出席并代其投票赞成特别决议的债券持有人,将有资格获得同意费(须满足所有同意费条件)。
若债券持有人发生以下情况将无资格获得同意费(i)未通过清算系统发送有效的电子投票指示,而是亲自或通过信息与统计代理(或其指定人)以外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并投票;(ii)出席、试图出席或作出任何其他安排以在会议上获得代表权; (ii) 提交反对特别决议的电子投票指示;(iv) 对特别决议投弃权票;(v) 未采取任何行动;(vi) 在会议结束前解冻其债券;或 (vii) 属于受制裁限制人员。
发行人或担保人根据适用法律及信托契约作出合理判断,认为上述同意费用的变更可能对已在通知日期前就特别决议提交电子投票指示的债券持有人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在本通知日期之前已提交电子投票指示的债券持有人,可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6月4日下午5:00(香港特区时间)("撤销截止日期")之间的任何时间提交撤销指示(须遵守清算系统及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所通过的任何中介机构、银行或证券经纪商要求的更早截止时间),按照《同意征求备忘录》中"与同意征求相关的程序"所载程序及通知中进一步说明的方式撤销其指示。
如果未在撤销截止日期或之前收到该债券持有人的撤销指示,则该债券持有人的电子投票指示在撤销截止日期之后仍将有效且不可撤销。债券持有人应注意,在通知日期或之后提交的任何电子投票指示均不可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