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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瑞地产(集团):因未及时披露大额逾期债务等8项违规收到上交所通报批评

作者:梁嘉雯 | 查看PDF原文 2026-07-31 15:52

久期财经讯,7月30日,景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景瑞地产(集团)”)发布关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决定书的公告。

景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瑞地产”、“公司”)于2026年7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景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6】12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事项基本情况

经查,公司作为公司债券H19景瑞1和H景瑞01的发行人,在上述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5年5月,公司免去1名监事,并决定此后不设监事,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二)对于发生的大额逾期债务,公司未能或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三)对于发生的重大诉讼,公司未能或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未能跟进披露诉讼后续重大进展情况。

(四)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的被限制高消费事项,公司未能或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对于公司存在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五)2023年4月,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纪律处分决定文书,公司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六)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大额受限资产的单项具体情况。

(七)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相应期末其他应付款、总负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等金额及实际控制人持有除发行人股权以外的主要资产及其受限情况的披露不准确。

(八)在H景瑞01发行阶段,公司关联方间接认购1.2亿元,公司未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该等关联方认购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等多项规则。

倪洪梅作为公司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对上述第1-6项问题和第7项问题中其任职期间涉及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问题负有直接责任;陈超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全部问题负有直接责任。鉴于上述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倪洪梅、陈超予以通报批评。

本次纪律处分不会对公司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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