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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地产: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涉及未及时披露有息债务逾期事项

作者:王之昀 | 查看PDF原文 2026-08-14 10:39

久期财经讯,8月13日,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方圆地产”)发布关于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告。

一、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信用环境等影响,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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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将对公司产生一定的影响,发行人将根据事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方明、陈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05号),具体情况如下:

经查,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地产或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及时披露有息债务逾期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2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方明、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陈曦未按《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保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有关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方圆地产、方明、陈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当高度重视和存在的有关问题,切实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述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公司将严格遵循债券信息披露要求,继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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