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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集团(03377.HK):收到呈请人向香港特区高等法院提出的清盘呈请

作者:林妍 | 查看PDF原文 2024-06-28 09:28

久期财经讯,6月28日,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远洋集团”,03377.HK)发布公告,兹涉及整体债务管理安排之重大进展和清盘呈请。

有关整体债务管理安排之重大进展

本公司欣然向市场提供最新资料,即已于就其当前境外流动资金状况制定整体解决方案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本公司与本集团现有银团贷款之贷款人之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之讨论当前已进入后期阶段,且预期将于适当时候就整体债务管理安排之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刊发进一步公告。

清盘呈请

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本公司收到美国纽约梅隆银行有限公司伦敦分行(「呈请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提出的清盘呈请(「呈请」),内容有关未偿还由远洋地产宝财IV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发行及由本公司担保的于二零二六年到期的3.25%有担保票据(SINOCE 3.25 05/05/26,ISIN:XS2293578832),涉及本金总额4亿美元及应计利息。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条例」)第182条,倘本公司最终因呈请而清盘,则于清盘起始日(即提出呈请之日(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始日」)后对本公司直接拥有的财产(为免生疑问,不包括本公司附属公司的财产(例如(但不限于)本公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附属公司拥有的资产))作出的任何处置、任何本公司股份转让或任何本公司股东地位的变更将属无效,除非获得高等法院颁发的认可令。倘呈请随后被撤销、驳回或永久搁置,则于起始日或之后作出的任何财产处置、转让或变更均不受影响。

本公司将极力反对呈请。然而,鉴于公司清盘条例第182条的影响,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谨此提醒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倘本公司最终清盘,在未获得高等法院认可令的情况下,于起始日或之后作出的本公司股份转让将属无效。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发出的有关提出清盘呈请后转让上市发行人股份的通告,鉴于股份转让过程中有可能受到限制及出现不确定性,就通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参与者」)而言,香港结算可随时行使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所赋予的权力,对本公司股份临时暂停其任何服务,而不作另行通知,当中可能包括暂停提供本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的服务。对于已存入香港结算但尚未重新登记至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公司股票,香港结算亦将退回该等股票予相关参与者,并将保留从有关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记减相关证券以抵销任何已记存证券的权利。

一般而言,该等措施将于呈请已被撤销、驳回或永久搁置或本公司已从高等法院取得所需的认可令之日起不再适用。

呈请的提出不代表呈请人能成功对本公司进行清盘。于本公告日期,高等法院并无颁布清盘令以将本公司清盘。本公司不认为呈请会对本公司于此阶段的营运或制定整体债务管理安排造成实质性影响。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正在与其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紧密合作,并与其债权人进行讨论,以制定整体债务管理安排。因此,本公司目前无意就本公司股份转让向高等法院申请认可令。本公司将在稍后阶段结合其整体债务管理安排之进度,考虑是否有必要向高等法院申请认可令。

本公司将采取的行动

董事局认为呈请并不代表其他持份者的利益,并可能损害本公司的价值。因此,本公司将寻求法律措施以坚决反对呈请,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保障本公司的合法权利。同时,本公司将尽力与呈请人保持主动、良好的沟通,并在对其他债权人公平的原则下,与呈请人友善协商,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包括努力促使呈请尽快被撤回或驳回)。本公司致力于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尊重其现有法律地位及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偿付顺序。此外,本公司将坚定维护投资者利益,坚持高品质交付,不断提升可持续经营能力。

本公司认为进行整体债务管理安排将符合所有相关债权人之利益且谨此对协调委员会于有关持续过程作出之支持及与本公司之沟通表示感谢。本公司认为协调委员会将继续支持本公司实行其整体债务管理安排(包括支持本公司就呈请进行抗辩)。本集团将继续与其债权人和其他持份者进行讨论,并与其顾问共同做好准备工作,以促进制定切实可行的本集团境外债务重组方案。

本公司将就任何有关呈请的重大进展知会其股东及投资者,并于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告。

境外美元证券继续停牌

应境外美元证券相关发行人要求,境外美元证券已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停牌,并将会继续停牌,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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