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100中国(02608.HK):补充有关海通国际金融服务持有的两只美元票据偿债书
久期财经讯,8月8日,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Sunshine 100 China Holdings Ltd,简称“阳光100中国”,02608.HK)发布内幕消息之法定要求偿债书补充公告。
兹提述本公司于2025年7月8日就法定要求偿债书刊发的公告(「该公告」)。
董事会谨此提供以下补充资料:
本公司根据2018年12月5日由本公司与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London Branch(作为受托人,「受托人」)签署的契约,发行了于2021年到期的170,000,000美元10.50%优先票据(「2018年票据」)。本公司还根据2021年2月3日由本公司与受托人签署的契约,发行了2023年到期的120,000,000美元12%优先票据(「2021年票据」)。
本公司已发生2018年票据和2021年票据下的违约和/或交叉违约。
根据原告(定义见下文)与本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签署的票据购买协议,本公司(作为购买方)同意购买且原告(作为卖方)同意出售本金金额为(1)95,000,000美元的2021年票据;及(2)95,000,000美元的2018年票据。2022年2月和8月,本公司购买了部分2018年票据,总金额为31,899,000美元。然而,本公司并未购买剩余本金总额为63,101,000美元的2018年票据。本公司亦未回购任何2021年票据。
2023年6月,海通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根据签订的票据购买协议向本公司提出索偿,要求支付未购买本金63,101,000美元及应计利息12,520,344.24美元。其后,海通国际金融产品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加入诉讼(连同海通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统称为「原告」),并要求支付未购买本金95,000,000美元及应计利息30,400,000美元。
2025年3月1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发出一份同意令(「同意令」),本公司同意向原告支付上述63,101,000美元及95,000,000美元的未购买本金,但尚未就还款时间表达成协议,亦未就应计利息作出任何安排。2025年5月15日,高等法院发出另一份同意令(「汤林命令」),搁置各方之间的所有进一步法律程序,但各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汤林命令所载条款。此外,本公司亦同意根据汤林命令支付原告法律费用共计940,000港元,并一直按照约定时间表支付法律费用。由于同意令和汤林命令未涉及原告放弃或部分放弃未购买的本金或利息,因此对本公司负债或财务状况没有实际影响(无论是正面还是负面)。尽管存在同意令和汤林命令,原告仍有权利并已对公司提出法定要求,如该公告中所述。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或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就法定要求偿债书刊发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