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博士集团:因未按规定披露重大相关信息,收到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久期财经讯,9月24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鹏博士集团”)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2021年10月,经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学平与李某协商一致,上市公司关联方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和光一至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云益晖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向李某实际控制的相关企业借款11.2亿元、5.2亿元、0.6亿元,上述3宗借款共计17亿元。上市公司及长宽通服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市公司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上市公司未依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也未在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中披露,在2023年年报中仍未披露为云益晖提供的担保。
二、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2024年1月,上述欣鹏运借款的债权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市公司和长宽通服等担保方就本金11.2亿元、利息3.89亿元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2024年3月28日,此案诉讼法律文书送达上市公司,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迟至2024年4月15日晚间才予以披露。
青岛监管局认为,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和重大诉讼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杨学平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组织实施违规担保,知悉未披露担保事项,签署相关年报,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私自借出公章、隐瞒违规担保事项,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王鹏、陈曦、李丽琴未按公司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青岛监管局决定: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对杨学平给予警告,并处以78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45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10万元,同时对杨学平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王鹏、陈曦、李丽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鹏博士集团表示,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根据处罚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