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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幸福(600340.SH):平安系起诉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涉64亿元业绩补偿款及违约金

作者:贾可凡 | 查看PDF原文 2026-01-09 16:45

久期财经讯,1月9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幸福”,600340.SH)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及仲裁的公告。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知悉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以控股股东华夏控股、实际控制人王文学先生为被申请人的相关协议项下争议的仲裁申请(案号为上国仲(2025)第367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1)案件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一申请人: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申请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被申请人:

第一被申请人: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学

2、案件事由

平安资管及平安人寿与华夏控股及王文学先生于2018年7月10日签订《关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2018转让协议》”)、2018年8月10日签订《关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2019年1月31日签订《关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2019转让协议》”)、2019年2月11日签订《关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2019年6月21日签订《关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根据《2018转让协议》及《2019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华夏控股应向平安资管、平安人寿支付相应业绩补偿款,王文学先生应对华夏控股在《2018转让协议》《2019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案件请求

(1)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业绩补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约64亿元(违约金需计算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

(2)请求裁决由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3)请求裁决第二被申请人就上述裁决项下第一被申请人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二、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各自保持独立,本次案件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对本期及期后损益无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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