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铃汽车股份(01122.HK)、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及武汉鑫祥安达物流订立一份回购协议
庆铃汽车股份(01122)发布公告,于2026年6月17日,本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经销商武汉鑫祥安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了一份回购协议。
回购标的物为:租赁物,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经销商向融资租赁公司租用的一批新能源车辆,车辆总数为20辆;及租赁债权,为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经销商享有的与租赁物所对应的租赁债权(包括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全部租金中的本金及留购价款,但不包括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以及融资租赁公司为控制租赁物所设置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公司对经销商就相关租赁物所设定的对应抵押债权)。融资租赁公司将始终为租赁物的合法所有权人,直至(i)经销商清偿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有关租赁物的全部债务,或者(ii)本公司履行回购协议项下租赁物回购义务。
为响应国家政策及政府要求,本公司积极探索新能源商用车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变革,促进新能源智慧网联汽车产业链、创新链与资金链深度融合,培育壮大新能源商用车产业及市场。目前,虽然本公司的新能源商用车销量在轻型商用车行业中有较快的增速,但总体销量仍偏低。基于新能源商用车一般购车成本较高,客户使用新能源商用车的方式从过往的买车模式陆续转变为租车模式。故此,租赁模式已成为拉动新能源商用车销量的重要途径。
为此,本公司借鉴国内汽车企业普遍所采用的融资租赁模式,加强与商业银行及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为客户或经销商购买本集团新能源汽车的融资业务提供回购义务。就此,回购协议项下的回购义务实质上是本公司为自身产品销售提供履约增信保证,不属于纯粹为第叁方提供融资担保。
经考虑到(其中包括)(i)本公司根据回购协议提供的回购义务为汽车行业融资租赁业务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保证措施,有利于拉动本公司新能源车辆销量,以及扩大本公司新能源车辆的销售规模及市场份额;(ii)本公司有权通过车联网等技术手段监控租赁物,减低租赁物毁损灭失以及经销商不向本公司交还相应租赁物的风险,且本公司仍然有权要求经销商按现状购买租赁物;(iii)本公司会建立车辆运行数位化监管平台,对租赁物资产完好率、出租率、使用效率、货款回收等进行监控,并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资料共用;(iv)本公司会拓展二手车转租或销售业务,以及车辆整备及再制造等后市场业务,有助促进本公司拓展二手车业务及增加收益;(v)经销商根据回购协议须向本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以抵扣经销商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差额款项;及(vi)本公司能够提前全额收取销售资金,致使本集团的资金流动性及灵活性得以提升,董事认为,回购协议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及回购价款)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属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