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铃汽车股份(01122.HK):订立新能源商用车回购协议 最高回购价款不超1263.6万元
庆铃汽车股份(01122)发布公告,于2026年10月5日,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经销商及共同债务人订立了回购协议。
公司预计回购协议项下的回购价款之最高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263.6万元。上述回购价款之最高总额乃参照(其中包括)(i)每辆租赁物的购买价款为人民币42.12万元;(ii)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总数量为30辆;(iii)每辆租赁物自首次支付购买价款之日起的最高未到期租金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42.12万元;及(iv)每辆拟回购租赁物人民币1元的留购价款而厘定,但回购价款之厘定与租赁物于回购日本身的状态或当时市场公允价格无关。公司将以其自有资金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任何回购价款。截至本公告日期,回购协议项下全部租赁物之账面价值约为人民币1263.6万元。
为响应国家政策及政府要求,公司积极探索新能源商用车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变革,促进新能源智慧网联汽车产业链、创新链与资金链深度融合,培育壮大新能源商用车产业及市场。目前,虽然公司之新能源商用车销量在轻型商用车行业中有较快的增速,但总体销量仍偏低。基于新能源商用车一般购车成本较高,客户使用新能源商用车的方式从过往的买车模式陆续转变为租车模式。故此,租赁模式已成为拉动新能源商用车销量的重要途径。
为此,公司借鉴国内汽车企业普遍所采用的融资租赁模式,加强与商业银行及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为客户或经销商购买集团新能源汽车的融资业务提供回购义务。就此,回购协议项下的回购义务实质上是公司为自身产品销售提供履约增信保证,不属于纯粹为第三方提供融资担保。
经考虑到(其中包括)(i)公司根据回购协议提供之回购义务为汽车行业融资租赁业务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保证措施,有利于拉动公司新能源车辆销量,以及扩大公司新能源车辆的销售规模及市场份额;(ii)公司有权通过车联网等技术手段监控租赁物,减低租赁物毁损灭失以及经销商不向公司交还相应租赁物的风险,且公司仍然有权要求经销商按现状购买租赁物;(iii)公司会建立车辆运行数位化监管平台,对租赁物资产完好率、出租率、使用效率、货款回收等进行监控,并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资料共用;(iv)公司会拓展二手车转租或销售业务,以及车辆整备及再制造等后市场业务,有助促进公司拓展二手车业务及增加收益;(v)经销商及╱或共同债务人根据回购协议须向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以抵扣经销商应向公司支付的任何差额款项;及(vi)公司能够提前全额收取销售资金,致使集团的资金流动性及灵活性得以提升,董事认为,回购协议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及回购价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属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