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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地产:子公司涉及合同纠纷,公司作为债务保证人被连带起诉

作者:祖木拉 | 查看PDF原文 2025-09-25 14:11

久期财经讯,9月24日,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方圆地产”)发布关于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近日,发行人收到原告某金融机构诉上海圆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圆新公司)、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案号为(2025)粤06民初35号),法院判决:

1、案涉贷款合同于2025年5月19日提前到期;

2、被告上海圆新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55,024,248.97元、利息7,529,710.44元、罚息(按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4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复利(以利息 7,529,710.44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至清偿之日);

3、被告上海圆新公司向原告赔偿律师费7万元;

4、原告对上海圆新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5、原告对上海圆新公司提供质押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6、原告对上海圆新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发行人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二

某金融机构因与广东展明集团有限公司、香港金仕投资有限公司、三亚凌辉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广东展明集团有限公司、香港金仕投资有限公司、三亚凌辉实业有限公司等被告支付收购本金人民币 569,507,000 元、收购溢价款 130,974,466.18 元及违约金 187,913,506 元;

2、请求判令对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进行折价、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请求判令对质权财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保证人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全部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发行人于2025年9月22日收到起诉资料,截止本公告出具之日,该案尚在一审答辩期,案号为(2025)皖 01民初 920号。

二、诉讼、仲裁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案件一为被告上海圆新公司资金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并因逾期支付利息引发本案诉讼,发行人作为案涉债务保证人被连带起诉。

上述案件二为债务人经营困难,触发了案涉投资项目的收购条件,原告于投资期限届满时启动了退出机制,要求各被告履行回购义务和担保义务,发行人作为案涉债务的保证人被连带涉诉。

公司流动性阶段性紧张导致债务逾期,将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及各方将与债权人积极协商通过多种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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