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地产:涉及两项逾期支付诉讼案件
久期财经讯,3月11日,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方圆地产”)发布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上诉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与上诉人惠州市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4年
9月收到惠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一、惠州市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536,469.4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在惠州市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51,536,469.42元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惠州东江月岛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惠州市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案号为(2024)粤民终6371号,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二
近日,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收到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的送达文件,获悉某经济联合社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广州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等公司的诉讼,案号为(2026)粤0115民初4186号。诉讼请求为:
一、支付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12,568,500.2元,明细:自2025年3月起具体计算至两被告向原告交还涉案物业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0月)。
二、支付截至2025年10月20日止延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2,612,014.12元,计算方式:每日应按照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确认合同于起诉文书送达至被告之日起解除。
四、判令三被告向原告交还涉案物业。
五、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赁合同解除之日当年年租金的十倍作为赔偿,即 203,248,106.4元。
六、判令租赁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0元归原告所有。
七、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暂定于2026年4月10日开庭。
二、诉讼、仲裁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案件一为发行人下属公司惠州市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导致惠州市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现部分工程款未能如期偿还的情况。
上述案件二为合营公司广州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并因逾期支付租金引发本案,发行人被连带提起诉讼。
上述两案件会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整体偿债能力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发行人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