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力地产(02777.HK):涉重大诉讼、新增失信被执行人及拟转让子公司股权
久期财经讯,5月27日,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力地产”,02777.HK)发布关于重大事项的公告。
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就本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案件及重大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重大诉讼案件情况及进展
1、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原告)与太原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前述公司作为共同被告)金融借款纠纷案。
案件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结果为:(1)被告太原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清场债务重组金额4.9亿元:(2)被告太原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支付重组、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9月3日,重组收益为81,052,152.78元,违约金为20,306,722.29元;自2023年9月4日至重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重组收益和违约金合并以未偿还重组债务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3)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有权就第一、二项债务对被告太原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尖草坪区三给片区内、不动产权证号为晋(2017)太原市不动产权第0018638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太原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5)驳回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46,533.33元,由被告太原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某银行大连分行于2025年12月作为申请人向大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大连恒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人民币929,990,000元及利息104,026,362.5元,以及后续相关的利息、罚息和复利:(2)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大连恒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大连市小窑湾中央创智区的7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窑湾国际商务区琼阁路36套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沈阳亿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凤凰大街27套房产及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沈阳恒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沈北路199号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券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大连恒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押的保证金在《保证金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裁决被申请人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仲裁申请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律师费、仲裁费用由四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大连仲裁委于2026年2月作出调解书,内容为:(1)被申请人大连恒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限定日期前偿还申请人某银行大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29,990,000元及利息104,026,362.5元及后续相关利息、罚息、复利:(2)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大连恒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小窑湾中央创智区的7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窑湾国际商务区琼阁路36套房产及在建工程,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沈阳亿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凤凰大街27套房产及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沈阳恒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沈北路199号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大连恒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申请人处开立的账户内质押的保证金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被申请人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协议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仲裁律师费及仲裁费由四被申请人共同负担。
该诉讼目前处于执行阶段,本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件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新增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的信息,本公司于近日新增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就上述相关案件,本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仍在与相关机构积极沟通,争取达成妥善的解决方案。本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件进展,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争取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的不利影响,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公告的发行人拟转让重要子公司股权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一则交易公告,内容如下:
1、交易协议双方:本公司及卖方(本公司之下属子公司)、买方和新鸿基地产(中国)。
2、交易事项:由本公司透过卖方持有的一间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33.34%股权。目标公司余下的66.66%股权由另·股东(以下简称“另一股东”,由合景泰富和新鸿基地产(中国)各持50%)持有。目标公司现主要资产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汇广场(IGC商场)、广州康莱德酒店及相关地下停车位(以下简称“目标物业”),目标公司持有、经营及管理目标物业。
3、价格及支付方式: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6亿元,将根据目标公司实际收到的企业所得税退税金额(如有)的33.34%(不多于人民币1.28亿元)向上调整。支付方式:(1)第一期付款:在完成时,买方须向卖方支付人民币1.6亿元(以下简称“第一期付款”);(2)尾款:在目标公司实际收到企业所得税退税金额(如有)且该协议所在之其他条件(即完成已落实及销售权益之转让登记已办妥)达成(或获买方书面豁免)起计5个工作日内,买方须向卖方支付相当于目标公司实际收到的任何该等企业所得税退税金额之33.34%的款项。
4、前提条件:交易事项的完成须待下列先决条件达成(或获买方书面豁免)后,方可作实:(1)卖方及另一股东已分别发出拟转让通知及拟转让通知之回复,确认另一股东豁免其购买股权之优先购买权:(2)广州市税务局已就与出售事项相关的缴税事项发出书面确认;(3)另一股东与卖方已签署协议,终止卖方与另一股东就目标公司订立的股东协议;(4)本公司与合景泰富已联名新鸿基地产(中国)即相关物业管理人发出书面函件,确认广州IGC商场的物业管理及租赁事宜应有新鸿基地产(中国)处理;(5)各方已签署并向买方交付该协议所规定的相关工商登记文件;(6)新鸿基地产(中国)、合景泰富及本公司已就目标物业有关的香港诉讼签署同意令,同意终止该诉讼,该同意令将由新鸿基地产(中国)代管,且应在完成境外交易后以及在该协议所载时限内提交至法院;(7)卖方之声明及保证维持真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成分。
5、交易完成:在本交易完成时,销售权益的转让手续理应办理完毕。
6、担保:本公司应以买方为受益人,就卖方在该协议项下提供担保,该担保自该协议日期起生效,并应维持有效至完成之日起计满六年之日止;新鸿基地产(中国)应以卖方为受益人,就买方在该协议项下的义务提供担保,该担保自该协议日期起生效,并应维持有效至完成之日起计满六年之日止。
7、出售事项之财务影响及所得款用途:待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持有目标公司的任何权益。待最终审核后,预计本公司将就出售事项获得收益约人民币1.476亿元【参考初始交易价格人民币1.6亿元与人民币1,240万元(即目标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的未经审核资产净值人民币37,194,342元的33.34%)之间的差额计算得出】。出售事项收益的实际金额须经本公司核数师审阅。本公司拟将出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用于一般企业用途。
上述交易事项预计不会对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境内债券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