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创房地产集团:融创中国(01918.HK)收购而今管理100%股权构成关联交易,交割须获独立股东批准
久期财经讯,10月21日,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融创房地产集团”)发布关于控股股东重要事项的公告。
2026年10月20日,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融创房地产”)控股股东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中国”)发布《有关收购而今管理100%股权之股份交易及关连交易涉及根据特别授权发行代价股份》的公告,融创中国宣布:
于2026年10月20日,融创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融创中国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融者共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订立补充协议,据此,双方同意对买卖协议的先决条件新增如下条件:
交割须待融创中国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就买卖协议项下的交易及融创中国根据特别授权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取得独立股东批准后方可做实。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买卖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均保持不变,并在各方面具有完全效力及作用。
由于收购事项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且代价将透过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将就此申请上市)之方式支付,故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融创中国之股份交易。由于孙宏斌先生(执行董事兼主要股东)(以下简称“孙先生”)控制卖方25%之投票权,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收购事项构成关连交易。因此,收购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及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代价股份将根据拟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寻求独立股东寻求批准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之特别授权配发及发行。
由于孙先生及孙喆一先生于卖方拥有权益,彼等被视为于收购事项中拥有权益。因此,孙先生及孙喆一先生各自就批准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融创中国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如认为合适)批准(其中包括)买卖协议(包括收购事项及根据特别授权发行代价股份)。有关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之表决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进行。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已告成立,以就买卖协议(包括收购事项及根据特别授权发行代价股份)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已获委任,以就买卖协议(包括收购事项及根据特别授权发行代价股份)之条款是否属正常商业条款、公平合理及符合融创中国及股东整体利益,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除孙先生持有4,624,054,068股股份(占融创中国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总额约23.16%)及孙喆一先生持有261,000股股份(占融创中国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总额约0.001%),且于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中拥有权益,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之决议案放弃投票外,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买卖协议(包括收购事项及根据特别授权发行代价股份)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