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房地产(00272.HK):调整佛山7号及8号土地收回补偿,所得款项用于偿债及营运
久期财经讯,10月23日,瑞安房地产有限公司(Shui On Land Limited,简称“瑞安房地产”,00272.HK)发布有关该等土地使用权储备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书。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之公布及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 日之该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根据本集团、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与佛 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订立之该等土地使用权储备协议书收回 7号土地及8号 土地。除文义另有所指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该等补充协议书
鉴于自订立该等土地使用权储备协议书以来,中国房地产市场情况发生变化,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及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与佛山瑞房及佛山瑞康天地(各自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进行磋商,并于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三 日:
(a) 佛山瑞房与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及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订立 7号土地使用权储备补充协议书,据此,订约方同意(其中包括)将交还7号 土地之现金补偿修改为人民币800,000,000元(相当于约港币933,532,000元) (「调整后7号土地补偿」);及
(b) 佛山瑞康天地与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及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 处订立8号土地使用权储备补充协议书,据此,订约方同意(其中包括)将交还8号土地之现金补偿修改为相等于人民币635,690,000元(相当于约港币 741,797,000元)加上8号土地之实际出让价(「8号土地出让价」)(将于佛山当 地的政府机构出售时确认)之总和的金额(「调整后8号土地补偿」)。
该等补充协议书对本集团之财务影响
7号土地及8号土地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之账面值分别约为人民币650,000,000 元(相 当 于 约 港 币758,495,000元 )及 约 人 民
币900,000,000元(相 当 于 约 港 币 1,050,224,000元)。调整后7号土地补偿约为人民币800,000,000元(相当于约港币
933,532,000元),而调整后8号土地补偿为相等于人民币635,690,000元(相当于约
港币741,797,000元)加上8号土地出让价之总和的金额。经考虑本集团将支付之与 该等土地收回相关联之潜在税项及其他成本,且鉴于 8号土地之土地拍卖日期及8
号土地出让价尚未厘定,本公司目前预期本集团将不会产生重大收益或亏损。
所得款项之用途
该等土地收回之所得款项净额将用作本集团之未偿还债务还款及一般营运资金。
订立该等补充协议书之理由及裨益
诚如该通函所述,向任何潜在买方出售7号土地及8号土地将由佛山当地的政府机
构推动,而补偿须待其相关公开出让完成后方可支付。有关出售的时间取决于佛山当地的政府机构不时的措施及政策。佛山当地的政府机构公开出让部分7号土地,
于二零二六年十月由独立第三方房地产开发商成功竞得。预期 8号土地亦将予以公 开出让。
参考佛山市土地之估计市值,并经考虑本集团对 7号土地及8号土地之过往投资, 董事会认为该等补充协议书项下之调整后土地补偿与佛山市之现行物业及土地价格 大致相若。董事认为,高效、及时地完成该等土地收回可让本集团以合理价格释放 7号土地及8号土地之价值,从而提升本公司之流动资金及财务灵活性。因此,本公 司愿意与佛山当地的政府机构合作订立该等补充协议书。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该等土地使用权储备协议书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25%但少于75%,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等土地使用权储备协议书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并须
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申报、公布、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36条,由于该等补充协议书构成对该等土地使用权储备协议 书之条款的重大更改,本公司须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所有适用规定。 由于有关该等土地收回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25%但少于75%,故该等土地收 回继续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申报、公布、通函 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在下述情况下股东批准可由取得股东的书面批准代替 召开股东大会:(a)倘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无股东需要就批准该等补充协议书 放弃投票;及(b)已经取得共同持有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50% 并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在会上表决以批准该等补充协议书的一名股东或一组有密 切联系的股东的书面批准。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倘本公司须就批准该等补充协议书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概无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放弃投票。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可由股东的书面批准以批准该等补充协议书。
于 本 公 布 日 期, 瑞 安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瑞 安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及New Rainbow Investments Limited(均由Shui On Company Limited控制并共同构成一组有紧密 联系的股东)分别持有1,725,493,996股股份、2,756,414,318股股份及29,847,937 股股份,合共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6.21%。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 就该等补充协议书取得瑞安地产有限公司、瑞安投资有限公司及New Rainbow Investments Limited之书面批准。因此,毋须就考虑该等补充协议书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该等补充协议书之进一步详情之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六年 十一月十三日或之前(即本公布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寄发予股东,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