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瑞地产(集团):有关两起重大诉讼案件进展
久期财经讯,10月27日,景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景瑞地产(集团)”)发布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案件一
2020年1月,被告一瑞毅弘发因项目开发建设需要,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署《最高额融资合同》,申请最高额度12亿元的融资额度。2020年内,瑞毅弘发分三笔提取开发贷款共计8.5亿元。原告湖北清能与被告二景瑞地产分别向华夏银行提供最高额6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三武汉瑞乾及案外人湖北清能置业有限公司以各自持有的瑞毅弘发5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评估价合计为844,508,348.77元);瑞毅弘发以部分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
上述贷款经2023年3月、2024年9月多次展期。在展期贷款归还过程中,因瑞毅弘发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湖北清能作为保证人,于2026年6月及2026年9月向华夏银行代偿了瑞毅弘发2026年第二季度及第三季度的贷款本息合计324,908,055.56元。
代偿发生后,原告湖北清能向三名被告追偿未果。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原告湖北清能作为已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在主债务人不能追偿的范围内,请求其他共同担保人(景瑞地产、武汉瑞乾)按照担保价值比例分担。原告据此计算出景瑞地产应分担的清偿比例为29.35%,武汉瑞乾应分担的清偿比例为20.65%,并提起追偿权纠纷诉讼。
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一瑞毅弘发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24,908,055.56元(含代偿本金及代偿利息),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二景瑞地产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瑞毅弘发不能清偿部分的29.35%承担清偿责任;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三武汉瑞乾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瑞毅弘发不能清偿部分的20.65%承担清偿责任;
原告请求判令对被告一瑞毅弘发向华夏银行提供的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请求判令全体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案件二
2019年12月,原告中天建设与被告一盈锦嘉园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商品房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行业波动等客观原因导致部分楼宇自2021年11月停工至今。原告诉称其实际已施工工程量金额为351,016,116.53元,被告一盈锦嘉园已付244,007,630.76元,尚欠工程款107,008,485.77元未支付。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未履行部分,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同时,原告起诉称被告二新飞轮、被告三武汉瑞骁作为被告一盈锦嘉园股东存在未按期出资等情况,应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被告一盈锦嘉园签订合同中未履行的部分;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一盈锦嘉园立即支付工程款107,008,485.77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暂计至2026年8月20日为2,911,486.30元):
原告请求确认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拍卖折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二新飞轮、被告三武汉瑞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一盈锦嘉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告请求判令全体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诉讼尚未判决。上述情况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偿债能力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