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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力地产(02777.HK):四起重大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王之昀 | 查看PDF原文 2026-07-06 13:57

久期财经讯,7月3日,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力地产”,02777.HK)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及相关进展的公告。

本次公告的重大诉讼案件情况及进展

1、某企业管理公司(作为原告)与重庆富力瑜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贵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前述公司共同作为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现就该案件的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近日,本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级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参加选择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该诉讼目前处于执行阶段,本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件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某银行广州分行作为原告,以清远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英德市国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和梅州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金399,989,800.00元及利息、复利及罚息等;2、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280套在建工程以及136套抵押物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原告对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清远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清远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9,989,8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计算至2025年6月20日利息为29,039,307.72元、复利为163,417.63元、罚息为51,450元;自202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均按借款利率再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清远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280套在建工程,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对被告英德市国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136套抵押物,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被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清远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清远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95609元,由被告清远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6)粤0106执17253号】,要求被告按一审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

3、某银行上海分行作为原告,以上海众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上海众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99,688,317.09元,向原告支付截至2025年9月10日的利息99,742,519.45元,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892,407.3元,并就全部迟延支付本金及利息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判令原告对被告上海众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上海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并已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抵押物、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判决确定之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上海众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87,800元;(4)判令被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6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上海众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99,688,317.09元,并支付截至2025年9月24日的期内利息100,476,986.45元以及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3月29日期间逾期偿还本金的逾期利息2,210,341.95元;(2)被告上海众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贷款本金799,688,317.09元及利息100,476,986.45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65%计算的逾期利息;(3)被告上海众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287,800元;(4)被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就前述判决第一至三项中被告上海众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众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5)如被告上海众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前述判决第一至三项所负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上海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上海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押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所记载的上海众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出质股权数额10,000万元)折价,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财产,并就所得价款在扣除处分费用后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质押财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众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6)如被告上海众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前述判决第一至三项所负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上海众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上海众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相关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所载明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分别在上述《不动产登记证明》中记载的担保主债权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上海众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众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7)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执行通知书【(2026)沪74执873号】,要求被告按一审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

4、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原告,以凯里嘉瑞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里嘉瑞禾公司)、贵阳园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成公司)、贵州嘉瑞禾瑞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禾瑞龙酒店公司)、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富力公司)、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富力重庆公司)、贵阳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富力公司)、龙向彬、杨治丹、贵州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明公司)作为被告,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凯里嘉瑞禾公司、园成公司向原告支付债务重组余额395,722,736.13元;(2)判令被告凯里嘉瑞禾公司、园成公司向原告支付债务重组补偿金60,055,322.1元;(3)判令被告凯里嘉瑞禾公司、园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3,819,124.79元;(4)判令被告嘉瑞禾瑞龙酒店公司、广州富力公司、杨治丹、龙向彬对第一、二、三项诉请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依法确认以上四项清偿顺序为:债务重组发生的所有费用、违约金、债务重组宽限补偿金、重组债务本金;(6)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凯里嘉瑞禾公司名下的相关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前述第一.二、三项诉请确定的原告的债权和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7)、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广州富力重庆公司对海明公司的应收账款276,950,430.20元优先受偿;(8)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广州富力公司持有海明公司的51%股权、杨治丹持有凯里嘉瑞禾公司20%的股权、贵阳富力公司持有凯里嘉瑞禾公司的80%股权质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前述第一、二、三项诉请确定的原告的债权和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9)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凯里嘉瑞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园成置业有限公司于向原告支付债务重组余额本金365,722,736.13元;(2)被告凯里嘉瑞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园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重组补偿金、违约金;(3)被告贵州嘉瑞禾瑞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杨治丹、龙向彬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对被告凯里嘉瑞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相关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过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5)原告就被告广州富力(重庆)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276,950,430.20元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6)原告对被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被告贵州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51%股权、被告杨治丹持有被告凯里嘉瑞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20%股权、被告贵阳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被告凯里嘉瑞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8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7)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本公司收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6)黔01执2429号】,要求本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就上述诉讼案件,本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正在与相关机构积极沟通,争取达成妥善的解决方案。本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件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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